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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36: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7页(427字)

对于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罪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一条原则,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

量刑原则的一种。各国立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有:(1)吸收原则,即在数种刑罚中,执行最重的刑罚,其余皆被吸收。

(2)限制加重原则,即数罪分别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执行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3)并科原则,即数刑相加,合为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根据具体情况兼采上述三种原则,即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判处其他主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并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有附加刑的,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采用并科原则。数罚并罚发生的情形有:(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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