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7页(210字)
司法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无权提起再审之诉,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有权提起再审的有本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有利于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