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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3: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2页(424字)

1958年至1972年我国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基本法规。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同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条例共19条。

规定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但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税目税率表规定要纳税的以外,都不征税。税目税率依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设有108个税目,141个比例税率,最低税率为1.5%,最高的税率为69%。原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工商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仍按原办法征收。

条例还对征收管理作了规定。1973年税制改革时,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本条例对国内企业和个人相应停止使用。

但对各种外资经营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外商独资经营)单位仍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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