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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4: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4页(277字)

我国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规。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共10条,自1985年起施行。

主要内容是,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被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或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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