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7: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8页(303字)
我国征收房产税的基本法规。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1条,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来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1.2%;依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12%。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减税、免税条例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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