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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8: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9页(386字)

我国征收筵席税的基本法规。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并颁布本条例。共12条。

其主要规定是,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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