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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8: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0页(370字)

我国征收教育附加费的基本法规。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共13条。主要内容是,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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