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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9: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0页(574字)

我国征收农业税的基本法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全文共6章32条。主要内容有:(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2)税制和税率。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率。

对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对种植粮食作物、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作物、园艺作物及其他作物等的收入计算标准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按章规定其所属区域的平均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个体农民除依其所在地区同一税率计算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

省、市、自治区可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附加率有严格的控制。(3)对新垦地减免、科研用地免征、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等方面分别作了规定。

此外,在征收工作方面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颁布后,对巩固、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增加生产,以及国家掌握必要的实物、积累资金和调节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原规定的税制内容,有些已逐步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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