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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税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51: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6页(336字)

台湾省征收矿业税的基本法规。

1931年11月7日通过,1947年2月5日公布。该条例主要规定,国内出产的矿产物,除别有规定外,无论公用、军用均依本条例征收矿业税。矿产物的类别及税率如下:第一类,铁、煤炭、煤气、石油,从价征收3%;第二类,石膏、滑石、明矾、磁土、火砧土、天然碱、铜、锡,从价征收5%;第三类,其他各类矿产物,一律从价征收10%。矿产物的完税价格,以出产地区附近市场每三个月平均的批发价格为计算根据,但市场实际批价超过或低落于完税价格所依据的平均批价四分之一时,财政部得随时适当调整,并附有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该条例还对矿产物售价的调查,完税价格的评定,矿业税的重征以及稽征方法,违章处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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