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6页(238字)
亦名“随漕”。
明清在民户应纳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的总称。起源于明,清代又新加项目。清运往北京的正兑米每石征正耗米2斗5升至4斗,运往通州(今北京市通县)的改兑米征1斗7升至4斗。
此外还有随漕征收的轻赍、易米折银、官军行月、赠贴、席木板竹等项目,照章征解与正税无异。
地方额外浮收尚不在内。清初已有部分漕项折征银两,道光、咸丰时(公元1821-1861年),并入地丁项下带征。
漕粮改征银两后,所有未经归并的漕项,统并入正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