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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5: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8页(347字)

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有的在耗羡内划扣,有的是另立名目加征而来。意谓平色之余。清初,各省缴户部税银,每1000两随鲜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

雍正元年至八年(公元1723-1730年),户部因有巨额亏空,用此款弥补。

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余归地方。平余之征,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四川巡抚硕色奏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为平余,以充各衙门使用。

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吏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交纳之项乎?一项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此,他省可知。《清实录》康熙朝卷52》。

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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