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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附加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6: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9页(471字)

始于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行于各代,而在近代,则以清始盛。

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以后,清政府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由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外赔款不断增加,为了搜刮赔款两银,实行无限度地附加,当时就有“着赔”、“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但以“田赋附加税”名目出现的,却在北洋政府时期。

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以财政急需,而举办田赋附加税,随粮带征。并明定附加税列为地方财政收入。

因此,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往往任意提高税率,增加名目。附加税税额一般都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几十倍。

国民党政府初期,虽亦规定田赋不得添设附加税,但地方当局仍以种种藉口,随附带征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带征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及其他附加等。附加竟有超过正税二、三倍之多(吴兆莘:《中国税制史》,第156页)。

1931年裁厘以后,地方收入锐减,各项经费多取于田赋附加和摊派,致使田赋附加迅速增加,如湖南田赋附加税超过正税高达30倍。

以后虽经多次整顿,然收效不大,农民负担还是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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