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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0页(434字)

①汉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治库兵车。应劭谓:汉津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汉代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初期规定120钱为一算。到文帝时,经济恢复,人口增多,算赋收入也有很大增加。

随即采取轻税政策,一方面减免田租;另一方面调整算赋,一算由120钱改为一算40钱,减少算额三分之二。武帝时为弥补军用支出,算赋仍恢复到每算120钱。

以后又数作变动。汉代的算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征多征少,既视国家财力而定,又以国家政策为转移。如为抑制商贾谋取暴利,对商人重敛,规定每人每年纳两算。

为鼓励生育,对晚婚者重征。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年15以上至30不嫁,3算。3年加1算,至30岁加到5算。②元代按户、丁或资产征收赋税。

《续文献通考·户口考》:“元代算赋之制,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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