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2页(224字)
汉初征课的人口附加税。
汉初地方郡国有向天子朝献的规定。初,朝献多少没有固定制度,由各诸侯王及郡国自行规定。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二月诏:“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国各以口数率,人岁63钱,以给献费。”(《汉书·高帝纪》)规定郡国中的居民,不分大人小孩,每人每年缴纳63钱。
文帝时,献费似已取消。献费征收多少,全部上缴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