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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9: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2页(431字)

又称“包垛银”,元代对汉民户所征的赋税项目。

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所定赋税以地、户、丁为征税对象。地、丁收米粟,户收丝料。后因军饷之需,又将一年经费、派征于真定路民户,名包银。后又推行于中原各地。包银初行时,令中原汉民每户出银6两。宪宗五年(公元1255年)定制,规定每户每年征银4两,其中2两输银,2两折收丝绢等物。

但因户等复杂,税额仍参差不齐。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改征银为以钞输纳,钞2两折银一两,故世祖的包银之征,较宪宗时减少一半。世祖平定江南以后,包银之制亦推行到江南各地。

仁宗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规定:江南“开解库铺席,行船做买卖,有经营殷实户,计依腹里百姓在前科差包银例,每一户额纳包银二两,折至元钞一十贯。本官司验各家物力高下,品搭均科。(《元典章》·二十一《户部》卷7)至泰定年间,因天灾免除江南包银。

包银原只征于汉民,自仁宗延祐七年四月开始对散居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2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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