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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钱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9页(297字)

宋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交纳的代役钱。

宋代徭役扰民,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定雇役法。规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宋史》十三)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寡分成五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出钱交官府雇人代役;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在两县有产业的,上等户在各县分缴。

中等户并在一县缴纳。分产析居的照析后资产定等级。

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乃普遍推行。元祐年间(公元1086-1094年),恢复差役法后,免役钱并未完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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