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9页(200字)
宋行免役法时,向原不应役户征收的补助雇役经费的钱。
宋初役法中,有不应役人户的规定、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定雇役法,规定:“其坊廓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户,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宋史》十三,助役钱照应役乡户免役钱减半征收。原免役人户虽只纳应役乡户免役钱的一半,官户后又减到四分之一,但因过去无徭役负担,因此多不愿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