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3页(217字)
五代至宋的盐税。
五代后唐实行食盐配售,规定:城镇按屋税配售收钱,称“屋税盐”(后周广顺三年废除);农村在二月育蚕时节按户赊给盐,等六月夏收后,即蚕放丝时随田赋缴纳盐钱。因盐的赊销期和育蚕期一致,故称蚕盐。
蚕盐初行时名为保证农村食盐供应,禁止配售农村的食盐流入城镇。实际上是“散蚕盐敛民钱”。至宋,蚕盐仍在京东诸路实行。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以后,政府并不给盐,而征夏税时仍收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