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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6: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5页(501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茶所征的税。

始征于唐德宗建中年间(公元780——783年),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旋罢。至贞元九年(公元793年)又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奏议,立税茶法。于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取一。

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改为专卖。因措施不当,民怨沸腾,又复行征税。宋初,由园户产茶交官专卖。

天圣年间,改为由园户与商人自行交易,政府抽取一定的息钱。嘉祐时,又改行通商法,向园户收租,向商人征税。

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立“茶引法”,茶商领引时按短引和长引分别征税。元初沿用宋引法。

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行俵配法,茶税向民户摊征。至元二十年复行引法。

至元三十年又于引外增“茶由”,征收零卖茶税。明清茶分官茶、商茶。官茶储边易,商茶给引课税。清末,引制渐废,各省或统收茶税,或过卡抽厘,或按引征课。

北洋政府茶税有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免征出口茶税,并裁去茶厘,但各省仍用其他名目征收。

1942年改征统税。以后又改为货物税。新中国成立后,茶叶仍为货物税的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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