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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6: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5页(820字)

烟酒税是对烟草、酒类的生产、销售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酒税历史悠久,自西汉始,就有酒榷,迄于元明,酒课渐增;烟税的开征则始于清代后期的嘉庆年间,但当时尚未成为独立财源,与一般杂税无异。烟酒税之名发端于清后期的光绪年间,为解决袁世凯小站练兵的经费需要而首先在直隶省开证,随后推行于全国,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源。清代烟酒税名目繁多,按其性质大致有如下几类:(1)输出入税,即对外国烟酒进口,本国烟酒出口征税;(2)出产税,包括烟叶税,酿造税;(3)熟货税,包括烟丝税、涤丝税、熟丝税;(4)特许税,包括烟包捐、烧锅捐;(5)通行税,包括厘金、常关税;(6)销场税,包括卖钱捐、买货捐、门销捐、坐买捐;(七)原料税,如曲税等;(八)落地税,即对进口烟贩运到内地征税;(九)加价抽收,即规定税额以外的加价。

清代烟酒税无一定征收制度,其征收机关有海关、常关、厘金局、税局、货捐局、县公署、公卖局,公栈等。

课税标准则有以容器、货量、品质、销数、制造器具、卖价等。各省税目相异,税率也不相同。北洋政府时期,为了增加烟酒税收入,对清代的烟酒税制稍加整理,如1915年提高了酒税税率,规定烧酒每百斤纳税不得少于1.5元,果酒不得少于2元。并规定烟酒税由各省财政厅办理。北洋政府三次税制整理方案还规定烟酒税为中央收入;但因地方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不仅烟酒税制未见统一,而且烟酒税收入绝大部分为地方截留地方解款最高年份仅为烟酒税总收入的10%而已。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按规定旧行烟酒各税概行废止,但事实上各省不仅酒税与烟酒公卖费同时并征,且烟酒附捐亦多。在1932年将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均改办统税。

此后烟酒税范围,仅指土烟、土酒。1933年7月,财政部税务署又将土烟改征土烟叶特税,税率规定每净重壹市担征4.15元,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税率由各省按价分级订定,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都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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