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7页(265字)
明代商税之一,始于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
为推行钞法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菜果园不论官种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受雇装载者,也征税。
这些税收均须以钞交纳,称市肆门摊税。
或称市肆门摊课钞。
到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市肆门摊税推行于全国33个府州县,税课也增加了5倍。市肆门摊税本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在钞法通行后即应废止。但是钞法通行后,明政府仍以国用不足为由,继续课征,因此成为经常性的税目。市肆门摊税相当于近代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