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9页(202字)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对粮食买卖征收的手续费。
1938年在部分地区开征,1940年公布实行《斗佣征收暂行办法》,1944年重新修正公布营业税条例,明确规定:“凡在边区境内市场上买卖粮食,不论公私,均须经当地政府过斗人员统一过斗,并缴纳粮食买卖手续费。”征收率开始为2%,后调为3%,1944年7月改从价计征为从量计征,税款由卖方负责缴纳,作为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