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9页(228字)
清代杂敛。
自摊丁入地后,民户除纳地丁银外,不再服力役。官府需力役时,出资募役。但各州县仍不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相沿为例。此项负担以陕西、山西、直隶、河南为最重。
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四川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无一定的标准,农民受累最甚。
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户部又奏请酌加。至此,不仅承认新的差役为合法收入,旧差役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