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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烟统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5: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1页(232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统税的一项。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年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100斤征税3.6元。1930年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国民党政府中央财政部为统一征收起见,将熏烟税率改为每100斤征税4.5元。1933年4月,熏烟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100斤征税4.15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100斤征税2.075元。

熏烟统税收入成为国民党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1935年薰烟统税占统税总额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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