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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0: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9页(579字)

“鞭”或作“编”、“边”。

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后实行的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按地亩征银的赋役制度,明自世宗嘉靖起,朝政日坏、污吏贪暴、毫强兼并,赋役制度混乱。

“田产多者无税,田产少者税存”,人民相率逃亡,国家税收无着,“每岁入额不敌支出”。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统治秩序,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宰相张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条鞭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秦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端行于江西。

一条鞭法规定:“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什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7)其内容可以概括为:赋役合一,正税杂税统筹,官收官解,实物征银。这种赋税制度简便易行,切实可靠,从而使国家赋税收入大为增加。

从万历十年到十五年,“公府庾廪,委栗红贯朽,足支九年”。(《张文忠公集附录》)一条鞭的实行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均平税负;促进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减弱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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