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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2: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3页(403字)

亦名“募役法”、“雇役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

宋代职役负担沉重,尤其是衙前、里正等役,应役者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须赔偿。因此,往往倾家荡产。仁宗时对差役已屡议改革,并有个别地区试行输钱免役之法。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规定:将来自买朴酒税、坊场钱、当役乡户的免役钱以及坊郭等第户和原免役户的助役钱作为经费,由官府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照应役的轻重给酬。

先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实行后,一般平民的负担都有所减轻,同时,由于以钱代役,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但仍有官府除征钱外,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小户役钱和克扣雇值等弊病。哲宗继位后,免役法遭到守旧官僚的反对,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又恢复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场钱募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至南宋仍行差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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