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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税制整理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2: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4页(346字)

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6月北洋政府宣布第一次税制整理方案停止实施,明令取消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租税仍归各省财政厅直接管理,恢复地方向中央解款制后。

除由外国人管理的关、盐两税外。其余各税均为地方收入。为保证中央有可靠的收入来源,防止地方截留中央收入,又于1915年指定印花税、烟酒牌照税、烟酒税(附加税),验契税和契税等5种税收为中央专款,建立“专款制度”。

因政局动荡,中央专款的内容屡有变更。

到1919年1月以后,仍属中央专款的,只有契税、牙税和矿税3项。无论地方解款还是中央专项,都是以中央集权的巩固为基础的,因此,随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加强,中央集权的削弱,地方解款日渐减少,中央专款多被截留,北洋政府的第二次税制整理只是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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