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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税制整理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2: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3页(542字)

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11月北洋政府第一次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税法草案,明定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税收的划分,并拟定将来准备新设的税种。

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税(中央税)17种,包括: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糖税、茶税、渔业税;(2)地方税(省税)、包括: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及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捐、屠捐、夫行捐、其他杂捐杂税;(3)预备新设的国家税计有: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和纸币发行税等7个税种;(4)预备新设的地方税分为两种,特别税包括:房屋税、国家不课税的营业税、国家不课税的消费税、入市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附加税包括:营业税附加、所得税附加。国家税和地方税税法草案,除继续延用清朝后期已开征税种,并于1912年新开征了印花税外,余均未付诸实施。其原因有二:一是地方军阀割据,对北京(中央)政府的政令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二是在当时政治条件下,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条件尚不具备,但在中国税收管理体制上,正式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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