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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过份利得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3: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6页(315字)

国民党政府关于征收特种过份利得税的法规。

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非常时期结束。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停止征收,于1947年1月1日颁布《特种过份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营利事业,收入用于本企业者,免征特种过份利得税;税法未提及的旅馆、酒菜馆、舞场、浴室、戏院及娱乐性质的营业,也予免征。利得税的征收是以资本额为基础。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工业的盈利多数是表面上的“虚盈”,而税收却以此为据征收实税,这就使当时资金日益短绌的民族工业更加陷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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