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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3: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5页(358字)

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时期征收过份利得税的法规之一。

1938年公布了《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条例》以后,又于1943年2月17日公布了《新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新税法废除了财产租赁过份利得税(另订办法征收),而专办营利事业过份利得税。规定:营利事业之利得在资本35%以下者,维持原税率;利得在资本35%以上至100%以下者,以缩短级距的方式,酌增税率;利得在资本100%以上者,始提高税率,以课征60%为最高限额。修改后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过份利得税相加,最高可达利润的80%。在投机盛行的情况下,投机事业对生产、对正当的商业活动,以及物价的稳定都有极大的破坏作用。课以重税,是应该的,但国民党政府的利得税法,却不加区分地将民族工业与商业同样对待,这对民族工业是一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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