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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3: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5页(385字)

国民党政府抗战时期征收过份利得税的基本法规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大后方物资奇缺,物价飞涨,投机倒把盛行,激起人民的公愤。为节制私人资本,增加财政收入,并为平息社会公愤,国民党政府于1938年10月28日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条例》17条。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15%的,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10%,最高为50%;利得税与所得税同时征收;过份利得税属中央税,由所得税征收机关兼办,收入归中央。

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停止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的征收,代之以与此大同小异的特种过份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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