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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4: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7页(334字)

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公布的关于征收盐税的法规。

由于抗战时期食盐专卖成绩欠佳,弊端迭出,乃于1945年2月取消食盐专卖,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对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运销方面,采取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

这对改善国民党政府的盐政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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