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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4: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7页(506字)

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颁行的有关征收战时消费税的法规。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支绌,征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项捐费。重复课征、节节查验,影响物资流通。

为此,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于1941年6月召开第三次财政会议决定将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废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各税后所受的损失。并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日公布。

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在国内运销之货物,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征收战时消费税。为免重税起见,又规定:凡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征统税或矿税之货物,概不征战时消费税。

并规定:从价计证,对人民必需之物品免税,征税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5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征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征战时消费税。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4级,日用品为5%,10%,15%;奢侈品为25%。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245项,洋货有168项。

战时消费税开征以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征起八个月内共征起34300万元。到1945年1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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