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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户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51: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7页(303字)

中国旧时制盐的民户。

汉代食盐生产由官府或贵族豪强,置备生产资料招收被流放的人制作。唐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定盐法,在产盐区设盐院,派原业户和游民承办官盐,免其杂徭,称“亭户”。五代以后,制盐户除称亭户外,并称畦户、灶户、锅户、井户、铛户、盐户,近代又称晒户(福建)、板户(浙江)、滩户(辽宁)。宋代开始,盐户或灶户渐成各种盐户的通称,为具有特殊户籍,承担产盐徭役的人户。

由官府佥派罪犯和民户承充,给予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并将所产食盐作为税课征收。盐户壮丁称盐丁或灶丁,是产盐徭役和定额盐课的承担者。

清代盐户仍保持盐籍,但盐丁所负灶课已并入地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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