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79页(257字)
明中叶以后,税粮、漕粮、马草等折收银两的部分。
《明史·食货志·漕运》:“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之费。”又户部言“轻赍本资转般费”。漕粮由官军运往军师,民户须贴给耗米,轻赍银。清代漕粮加征的耗米,除随船给运4斗外,其余耗米折征银两,并按兑运远近规定数额。
江西、两湖折征3斗6升,称“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折征2斗6升,称“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折征1斗6升,称“一六轻赍”;只以存米2升易银1分的,称“折易轻赍”。(《清史稿·食货志·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