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9页(1879字)

法国关于选举公职人员和代议机关的制度。法国的选举制度从封建社会到第五共和国如同法国近现代史一样,经历了数次剧烈的变化。法国封建社会的等级会议,由贵族、僧侣和市民组成,每个等级无论人数多少,都具有一票表决权。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三级会议变为国民会议。1791年资产阶级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规定议会为一院,议员实行两级选举制,即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议员。议员共745人,任期2年。选民不再有等级限制,但公民被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积极公民是年满25岁,在一个地区居住满1年,有不动产、缴纳直接税、不充当仆役、列入国民自卫军名单的法国人,享有选举权;而不符合财产资格的工人、仆役等为消极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时法国2500万居民中只有430万人可以作为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1793年宪法对选举制度的规定有很大进步。取消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凡年满21岁的男子都获得了选举权,废除了两级选举制,实行直接选举制。在投票方法上采取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相结合的制度。按人口比例产生国民代表,每4万人产生代表1人。实行绝对多数制。但该宪法几乎没有付诸实施,即为1795年宪法所代替。1795年宪法对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大倒退。恢复了两级选举制和对公民选举权的严格财产资格限制。1799年拿破仑执政,颁布了“共和国八年宪法”。在形式上恢复了普选权,但实际上对选举权规定了许多限制。选举仍采取两级制。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国王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男子30岁以上,每年交纳直接税1000法郎者享有被选举权。当时法国3000多万人口中,享有选举权的只有8万多人,享有被选举权的只有1.5万多人。1820年在资产阶级要求下进行了选区改革,将原来的以省为选区改为以道为选区,每区选举1名议员,由道选出258名议员,另外由镇纳税最多的选民中再选172名议员,共选议员430名。1830年宪法适当降低了选民资格的限制,选民的年龄由30岁降到25岁,财产资格由原来的300法郎降到200法郎,有些职业只需100法郎。1848年的第二共和国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有了一些进步。实行直接选举,采用秘密投票法,以省划分选区,议员的任期3年。选民和被选举人的年龄资格分别为21和25岁。但随后1850年路易·波拿巴任总统,便修改了选举法,将选民资格由6个月改为3年。1875年的法国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国家机构相互关系法三个法律文件构成,对选举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确立了普选制。同年11月国民议会制定了选举法,法国男性公民年满21岁、在本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未被剥夺公权、经选举登记者即享有选举权。实行秘密投票。年满25岁、具有选举人资格的非王室成员者即享有被选举权。当时的参议院议员中300人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其余225名议员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省,由各省的参议院复选人团体选举产生。1885年,国民议会的单选区制改为复选区制。1889年又恢复到单选区制。191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选举改革法,实行比例代表制和多数选举制相结合的制度,但原法案中赋予妇女选举权的内容在通过时被删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妇女获得了选举权,在政党比例代表制下实行政党名单法。1958年戴高乐掌权后,建立了第五共和国,国民议会的选举制度恢复到战前的两轮简单多数投票制。1962年以后的总统选举也实行这种制度。现在,国民议会的选举划分为491个选区,各区选出1名议员。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只有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但第一轮当选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在未获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必须在1周以后举行第二轮选举。但只有在首轮选举中获得选票12.5%的候选人才能进入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而不管是否达到绝对多数。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但国民议会可能被提前解散,因而就要提前举行选举。1981年密特朗(Francois Mitterand,1916~1996)总统上台后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两院议员缺额时,得实行补选。总统选举依宪法规定每7年举行一次,但在缺位时也会提前。实行两轮多数制。在第一轮选举中获绝对多数者可当选,如果未有获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则由获最多选票的两名候选人在两周以后进行第二轮竞选。1974年,法国修改选举法,将选民年龄由21岁降到18岁。1985年,法国重新实行一轮比例代表制。1986年,又废除此制,恢复单人选区两轮多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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