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6页(3250字)

法国行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裁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法律制度。法国行政诉讼制度伴随着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而产生,也随着行政法院的改革和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争议案件由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而英美等国家不设置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和民事、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②行政审判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法国行政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不适用民法规则,而是在此之外创立和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英美等国家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上与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规则相同。③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 法国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各自管辖案件的范围,二者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往往会发生争议,于是设立法国权限争议法庭,由其专门解决两个法院系统管辖权的争议和判决的冲突。法国行政审判的案件范围经历了公共权力标准、公务标准和多元标准等阶段,到现在,通过法律或判例确立了以下一些特殊规定:①关于私人行为。私人之间的争议属私法调整的范围,由普通法院管辖,但以下几种情况由行政法院管辖:法兰西银行和职工之间的争议;矿业特许人和矿藏发现者之间因报酬问题产生的争议;公共工程承包人因施工而对私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公务特许人以及受托执行公务的私人团体的某些行为,其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公共特权时的争议;私人作为公法人的代理人和其他私人所订立的行政合同。②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议会的办公厅、秘书处、财务处等采取的一部分行政管理行为以及由于公务过失造成损害等,国家负赔偿责任,其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议会行政机关职员关于个人地位提起的诉讼,也由行政法院管辖。③政治行为。法国认为政治行为不应由行政法院管辖,但法律并没有对政治行为进行界定,只有判例来确定,主要有:政府和议会关系中的行为,包括召集和解散议会,以及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各种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等。④司法审判保留事项,即根据司法法官是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者的原则,通过限制分权,来扩大普通法院的管辖权,把本应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事项划归普通法院管辖,主要有:间接税的征收问题;邮政运输问题;社会保障中的问题,如受保障资格的登记、缴费和给付等;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发明专利证是否有效等。

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机构是行政争议庭和地方行政法庭,二者原则上对其所辖区域内的行政争议有管辖权,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其初审管辖权归最高行政法院。关于地域管辖,有以下特殊规则:①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②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③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④关于公务员个人地位的诉讼,由公务员工作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⑤关于和一定身份有关的诉讼,如退伍军人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⑥关于职业立法的诉讼,由职业行为执行地的行政法庭管辖,普遍约束力的条例由适用地的行政法庭管辖;⑦具有公法地位的职业团体选举诉讼,由团体所在地的行政法庭管辖。

程序 法国行政诉讼包括以下程序:①起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包括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政行为;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起诉,损害赔偿之诉适用民法上起诉期限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诉,并附所起诉的行政决定。②预审。法院书记处收到诉状后,进行登记。法院指派1名报告员对诉状进行审查,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由其把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或原告。报告员可以在原告请求范围内,向双方当事人提问。当事人不按报告员规定期限提出书状或不回答问题,经催告一次尚不答复时,法院可以对原告的不作为视为撤诉,对被告的不作为视为承认原告的主张。报告员在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后,认为必须进一步调查时,可以就地调查、勘验、核实情况,也可以建议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或单位进行调查,认为有鉴定必要时,可以建议法院委托专家鉴定。报告员调查结束后,应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由小组组长提交预审小组预审会议讨论。小组通过以后,以小组名义将全部案卷送交政府专员。政府专员还可以进一步调查案情,然后由政府专员作出结论,对案件的事实作扼要概括,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解决意见,该意见不受政府的左右。③审理。在此阶段,首先由报告员宣读报告书的要点,然后审判长要求双方律师发表意见。律师只能就其诉状进行口头陈述和论证,不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最后,由政府专员宣读其结论。如果案情复杂,第一次庭审没有审完,可举行第二次庭审。审理阶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旁听。④评议与判决。公开审理结束后,法庭进入秘密评议阶段。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可发表意见,经讨论后作出决定,由报告员根据法庭的决定草拟判决书,交审判长批准,判决书由审判长、报告员和书记官签名,以法庭名义发布,政府专员的结论可同时发表。⑤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应在收到判决书后2个月内上诉。上诉法院可对第一审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如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即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认为第一审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则必须进行预审阶段的分析和调查,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也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⑥执行。法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如被告不履行判决,行政法院可依法采取措施促使其履行。除了上述一般程序外,法国行政诉讼还有复核程序和申诉程序两种特别程序。前者指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请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销该判决的程序;后者指当事人请求原审法院改正其违法或错误的判决的程序。

诉之类型 法国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类型:①完全管辖权之诉。指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法官可以撤销、变更乃至重新决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但法官不能命令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完全管辖权之诉实行行政处理先置原则,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律师代理,否则法院不受理。典型的完全管辖权之诉包括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之诉和行政合同之诉。②越权之诉。指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决定(包括行政条例等抽象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依法诉请行政法院审查并撤销该行政决定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法官的权力仅限于审查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法官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行政决定侵害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或向行政法院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则不能提起越权之诉。如果其他救济途径和越权之诉由同一法院管辖时,则不受此限制。法院审查以后,确认行政决定存在无权限、形式上的违法、权力滥用、违反法律时,有权撤销该决定。当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时,该判决即具有溯及效力。③解释之诉。指行政法院解释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的诉讼,有时也指解释行政法院自己判决意义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法官无权就某一行政争议作出裁断,只能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解释之诉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根据普通法院裁决移送行政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解释行政行为意义而提起的诉讼;二是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解释行政行为的意义之诉。④处罚之诉。指行政法官对于侵占或破坏某些公产的行为人,直接判处处罚的诉讼。法国行政法上的处罚之诉仅限于对重要道路、港口、机场的违警处罚之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