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747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61条规定,故意或疏忽大意违规是指:(1)在第27条第1款的设备之外处理、储存或堆放其不利用的废物;(2)违反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允许的废物清除设备之外处理、储存或堆放要清除的废物;(3)没有根据第49条第1款第1项的批准,收集或运输要清除的废物,或者违反根据第49条第2款的义务;(4)没有根据第50条第1款的批准,进行废物运送的中介服务;(5)违反第6条第1款、第7条、第8条、第1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3款、第49条第3款或第50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或疏忽大意违规是指:(1)违反第25条第2款、第43条第2款或第46条第2款,没有提出报告;(2)违反第30条第1款,对进入土地或进行测量,进行土地和地下水调查没有采取宽容的态度;(3)违反第40条第2款第1项,没有回答问题,或回答不全面,或回答不正确;(4)违反第40条第2款第2项,没有允许进入土地,进入住宅、商店或工厂内,没有允许查阅资料和技术检查;(5)违反第40条第3款,没有提供人力、工具和资料;(6)违反第40条第3款、第42条第1款以及第45条第1款或第54条第2款有关的规定;(7)违反第43条第1款第1项或第46条第1款第1项,没有进行证明或没有提供凭据;(8)违反第49条第6款,没有安装警示牌或没有按规定安装警示牌;(9)违反第54条第1款第1项,没有任何废物管理人员;(10)违反第48条的规定。根据第1款的违规,要罚10万克,根据第2款的违规,要罚2万马克。根据违规法第36条第1款的管理部门是联邦物质运输局。第62条规定,如果出现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违规,物品可以没收。应适用违规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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