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1页(257字)
古代对于赋税与徭役的免除。
自周代至唐宋一直沿用。《周礼·地官·乡大夫》载,“国中自七尺(指身高以及六十)指年龄,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
”郑司农注:“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也。”《汉书·高帝纪》:“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率从军者,复家一岁。”颜师古注:“复者,除其赋役也。”《唐律·户婚律》:“诸应自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又《诈伪》:“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宋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