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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芜田地罪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00: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3页(254字)

古代对不耕种土地致使土地荒芜,税粮无着的行为所论的罪。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个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清律·田宅》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

”“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缴合纳税粮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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