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8页(256字)
官名。
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的专称。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规定:浙江、直隶(南直隶,今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1万石左右的地方为一区,指派大户世充粮长,征收和解运田粮。此后还规定粮长须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歉、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粮长初为大户承充的优差,可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堪,成为苦役。
其职务也由大户单独承担变成若干小户共同充当。清代以至民国时期仍有变相粮长,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