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09页(247字)
对开采黄金等征收其价值五分之一税额的制度。
一种是16至18世纪时西班牙王室对拉丁美洲殖民地矿业所征收。1504年颁布。规定承租矿场的私人业主向王室缴纳其开采的金、银、翠玉等价值的五分之一。
开采所得金银块需送政府造币厂或冶炼厂审验铸印,同时付讫五一税。
为了鼓励开矿,常有削减税额之举。另一种是18世纪时葡萄牙王室对巴西殖民地矿业所征收。1729年颁布。规定巴西一切矿藏是葡萄牙王室“不可分割的财产”,开金矿者须将其开采所得的五分之一上缴国王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