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13页(212字)
日本实现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第一个条约。
1894年7月16日(中日甲午战争前夕),由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和英国外交大臣金帕利在伦敦签订。主要内容:以开放日本内地为条件,废除英国的领事裁判权;除部分商品外,其余商品的进口税率由日本自定;保留英国对横滨租界的永久租界权。1899年生效,有效期12年。后来欧美其他各国都准此与日本改订条约。
1911年再次改订条约,日本收回关税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