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19页(255字)
也称“等级代表君主制”。
中世纪欧洲王权借助等级代表机构实行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这种等级代表机构在西班牙(建立于12世纪)、英国(召开于1265年)称为国会,在法国首次(召开于1302年)称为三级会议。在等级君主制阶段,王权依靠市民和中小封建主跟大封建主斗争,逐渐集中司法、军事等权力,但尚未能绕过封建主和城市议会,向直接纳税人农民和城市居民征税,因此,等级代表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批准和分担国王开征的税收,有时还拥有某种立法职能。
16世纪初叶后,渐为君主专制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