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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1818年关税改革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29: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27页(411字)

19世纪初,普鲁士国内关卡林立。

哈登堡首相1814年指示财政大臣碧洛着手进行赋税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以威廉·洪堡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在1817年逐条审议了碧洛和高级财政顾问卡尔·森起草的关税改革草案。

经过国务委员会审议,1818年5月26日普王威廉三世正式颁布了普鲁士新税法。它规定废除普鲁士境内的所有关卡和关税,在王国边界上建立统一关税线;规定了外国产品的进口税:一般原料免税,工业产品、消费品征收10%进口税,殖民地产品征收20%到30%进口税,过境货物按同等等级征税,盐及其制品和纸牌为国家垄断商品,禁止进口。新税法包括29条关税法,394条执行规定和两部分税率表。它最初分为东、西部两种税制,其中东部关税略高于西部,分别于1818年9月5日和1819年元旦生效。

1821年两种税制合一,成为普鲁士王国统一关税。政府严格执行新税法,使普鲁士王国第一次成为经济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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