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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交售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30: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30页(496字)

苏联在公元1933-1957年间实行的农民按规定的任务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制度。

其内容是:国家预先(收获以前)对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的家庭副业和个体农户规定向国家交售固定数额农产品的任务,并按采购价格支付义务交售的农产品价款。交售定额很高(30年代谷物义务交售约占总产量的30~40%,40年代约占16%),价格很低(不仅低于收购价格和集体农庄市场价格,而且大大低于成本,如1940年谷物义务交售价格仅为国营农场生产成本的30%,1952年为12%)。义务交售制实际上具有税收的效力,是国家从农民手中取得发展工业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

义务交售任务是法律予以保证的,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个体农户必须完成。

如果不按规定期限完成义务交售任务,对集体农庄要处以罚款,并要求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对个体农户则要按刑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完成了义务交售任务,并在整个州(边疆区)完成了采购计划的条件下,才允许农产品进入集体农庄市场销售。

由于长时期采取剥夺农民的办法积累工业资金,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7年为统一收购制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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