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821页(722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开展的斗争。
1983年9月,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治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和六届人大常委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战役,给犯罪分子以极大的震慑,维护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1990年1月至4月,全国社会治安虽然基本稳定,但某些地区、某些方面的治安秩序仍有许多问题,刑事案件继续增多,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的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中共中央国务院研究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发动和组织群众,集中力量,开展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爆炸、持枪作案的犯罪分子,抢劫、盗窃公私财物和在铁路等交通线上作案的“车匪路霸”,破坏水利、电力、铁路、通讯和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重大诈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及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的流氓头子、流窜各地进行犯罪的流窜犯罪分子,以及惯犯和刑满释放、解决劳动教养后继续作恶的犯罪分子等,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参与、各行业支持,广泛动员群众,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强有力的局面。10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要求各地在具体做法上,更加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抓准重点、保证质量,在“破大案、挖团伙、抓流窜、追逃犯”上更多地下功夫,同时要真正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根本上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