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词典》第314页(193字)
上海领事团专门受理以工部局为被告(包括民、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
1882年(清光绪八年)7月设立。每年由上海领事团在英、美、德三国驻沪领事中各推一人充任法官(后增加当年的领袖领事)。
自1931年1月起,领事公堂法官增加到5人,在五个国家的驻沪领事中确定。领事公堂设书记官一名,办理公堂的一切事务。对于领事公堂的任何判决,均无上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