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932页(202字)
教师由政府官吏充任的制度。
夏、商、周时,学在官府,教师由政府官吏担任,讲授礼仪、法令等内容。至战国,私学兴起,而商鞅、韩非等仍主张以官吏为天下师,以法律为教育内容,反对私学。秦代李斯禁私学、只许士民以吏为师的建议被采纳,使吏师制度成为较正规的教育制度。据秦简记载,秦吏师弟子有正式学籍,有专门的学室,有选拔程序。汉以后,一般官吏仍有从事本职内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