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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0:44:14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810页(1317字)

韩非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概念。

具体论述散见于《韩非子》各篇。较为典型的有:“法者,王之本也。”(《心度》)“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

”(《饰邪》)“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定法》)可见,韩非所说的法,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君主称王天下、维持统治的一种根本依托;其次,它又是一种“编着之图籍”,“布之于百姓”的成文的、公开的法律条令;最后,它也是“着于官府”、行于臣民的“宪令”,是君主的一种统治工具。韩非继承了前期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但是他的新贡献并不在于提出和制定了新的法规或变法主张,而是在于系统地总结了法治的经验教训。

前期法家强调“变法”,韩非则提出应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

因为“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之谓变业。”(《解老》)韩非甚至把“法禁变易,号令数下”作为“可亡”的一种征兆。因此,他主张“赏莫如厚而倍,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可贵的是,在变法与固法的问题上,韩非的思想已具有辩证的色彩。一方面他告诫“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另一方面又斥责那些欲以先王之法治当世之民的顽固派为“守株之类也”,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心度》)他提出的“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的论断,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对变法问题简洁而深刻的概括。对于法律的制定,韩非提出了下面几项原则:第一,立法的功利性。

韩非认为,“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八说》)也就是说,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得大于失,就可以制定实施。追求十全十美的立法是不现实的。第二,立法的公开性。立法只有“布之于百姓”,让人人都知道,才有可能使之遵守,从而在调动人们“趋利避害”的过程中,实现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故法莫如显。”(《难三》)第三,立法的详尽性。

韩非认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着论,明主之法必详事。”(《八说》)也就是说,法律条文既要明确,又要详尽,以避免理解上产生歧义或对有些情况的处理找不到法律依据。第四,立法的可行性。

韩非提出:“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用人》)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人们能够了解并可以实行的。

如果所订立的标准一般人通过努力也做不到,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韩非还特别提出要避免道德评价与法律赏罚之间的不一致和互相冲突,认为“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谬也,故法禁坏而民愈乱。”(《五蠢》)这是因为“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誉所罪,毁所赏,虽不治。”(《外储说左下》)所以他主张应该用道德的力量辅助法律的推行,即“誉辅其赏,毁随其罚”(《五蠹》),“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八经》)。韩非的上述观点,无疑是对我国古代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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